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8********,藏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厂漆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住小某某**镇**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冷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郭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0时50分,小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小某某**镇**路口开展盘查时,发现被告人冷某某醉酒驾驶川UD****红色北京牌轿车,民警立即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21mg/100ml。后侦查员将其带至小某某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抽取并送检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94.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冷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物证;2.被告人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4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禄强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取保候审于小某某**镇**路****出租房(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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