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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街**号,现住**市**街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吉B****8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市**街道**超市出发,沿**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冷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居民身份信息证明;(2)情况说明;(3)查获经过;(4)受案登记表;(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车辆识别号及发动机号拓印照片;(8)**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9)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在**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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