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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9********,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醉酒驾驶渝A*****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新元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冷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31.91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李梦梦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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