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2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9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4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后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号牌号码为浙******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路路口东侧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5mg/100ml。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冷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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