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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9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66号九转小磨附近路段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8.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冷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

客,或者严重扯过等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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