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住**乡花园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时50许,被告人冷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众泰牌小型汽车由武宁县城柳山大道往人民路老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路武宁旅发公司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慎撞击到路边路灯杆导致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冷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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