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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介绍卖淫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乡**村**组,现住修水县**岩**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在修水县**镇**岩附近招揽嫖娼人员时,得知入住修水县城**大酒店的二名男子需要嫖娼,遂介绍卖淫女袁某某、唐某某前去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由其从嫖资中抽取介绍费。随后,袁某某、唐某某分别与嫖娼人员顾某某、鲁某某在**大酒店的客房内发生了性关系,在唐某某收取300 元嫖资而袁某某尚未取得嫖资时,四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冷某某在家被修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唐某某、顾某某、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二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552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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