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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88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KTV财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市**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思敏,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开始,罪犯谭某某、肖某某(两人均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刑)、欧某某等人一起投资经营东莞市**镇**酒店二楼的**KTV,由肖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冷某某(谭某某妻子)担任财务,负责管理财务和营收、支出的统计结算等,并聘请罪犯罗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总监、陈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楼面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业务经理。为增加KTV营业收入,稳定客源,提高客人消费,谭某某 、肖某某、罗某某、冷某某等人以放任、指使或默许的方式允许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介绍失足妇女为在KTV内消费的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失足妇女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时,由KTV前台收银或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以及失足妇女自行向客人收取嫖资1500元,如果KTV先行收取的,则记载为“酒水营销”、“酒水提成”等名目,事后由冷某某将相关款项给回陈某某、吴某某等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收到嫖资后抽取每人每次卖淫300元介绍费提成,然后再将嫖资转给相关失足妇女;如果失足妇女自行向客人收取嫖资的,事后失足妇女则将相应的介绍费提成转给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经查明,肖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共介绍过失足妇女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马某某等人为KTV客人提供过卖淫服务。具体如下:

2018年8月18日0时许,陈某某介绍失足妇女王某乙(另案处理)为在KTV消费的违法人员谢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了卖淫服务。

2018年9月9日0时许,陈某某介绍失足妇女王某乙为在KTV消费的违法人员龙某某提供了卖淫服务。

2018年9月9日22时许,陈某某和魏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介绍失足妇女王某甲(另案处理)为在KTV消费的客人到**酒店客房提供了卖淫服务,事后陈某某分得200元,魏某某分得300元。

2018年9月13日0时许,吴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介绍知足妇女吕某某(另案处理)为在KTV消费的客人到**酒店客房提供了卖淫服务。

2018年9月17日0时许,吴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失足妇女马某某(另案处理)为在KTV消费的客人到**酒店客房提供了卖淫服务。

2018年9月26日0时许,陈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失足妇女吕某某为在KTV消费的客人到**酒店客房提供了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缴获的消费单、电脑主机、涉案手机等物证,提取恢复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消费记录卡、酒水单、结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旅客登记信息、户籍协查函、全国人口信息、转让合同、股份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方某某、帅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谭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拾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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