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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8********, 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重庆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湾**小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冷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河”牌三轮车沿赣州市章某某绵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泰安小区路段时,遇相对方向临时停放于机动车道内并开启远光灯由孙某某驾驶的赣B**号小轿车时,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碰撞前方由东往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大河牌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某某明知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候处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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