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机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电动车车沿3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8省道与036乡道交叉口西15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冷某某和张某甲受伤,后张某甲于当月15日在家里死亡。经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能有效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家中。
2.案卷材料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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