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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颜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扬中市**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先后利用腾讯QQ聊天群、扬中麻将软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165003.4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被告人冷某某组建昵称为“聊天群”的赌博QQ群(以下简称聊天群),制定赌博规则,以发红包、抢红包的形式组织符某某、杨某某等QQ群成员多次参与赌博。参赌人员抢红包金额尾数与发红包人所标注的数字相同即为中包,中包人需要向发包人赔付一定比例的红包金额。被告人冷某某注册QQ昵称为“免死”的账号在聊天群内抢红包,中包后不赔付或者仅赔付一半的红包金额从中抽头渔利,并按照规则向发包人返还一定比例的金额,向抢包人发放一定金额的福利。被告人颜某某参与管理聊天群,并向抢包人发放福利。经审计,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利用QQ聊天群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0879.47元。

2.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冷某某组织严某某、王某某等群成员使用手机登陆“扬中麻将”软件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赌博样式为“五元一分一花,一摸二冲,混五清十”,并通过“闲聊”软件帮助赌客结算赌资,扣除4元至5元的房间费后再将余款发给赢家。被告人颜某某帮助被告人冷某某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利用扬中麻将软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4124元。

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非法所得16500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日记本、QQ软件、扬中麻将软件、闲聊软件、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截图、闲聊软件交易明细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颜某某利用腾讯QQ聊天群、扬中麻将软件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冷某某是主犯,被告人颜某某是从犯,对被告人颜某某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恒荣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日记本1本、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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