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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梁某、管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王某甲、任某、钱某某、李某某、刘某、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赵某、顾某某、张某甲、雷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刘某甲、王某戊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001X,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住松原市****区****栋****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218,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住松原市****家园****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5737,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人,住****县****镇****街。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249,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住松原市****附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11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屯****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3246,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住松原市****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02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花园****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冷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692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住****************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33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3361,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人,住****市****区****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72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园****期****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71X,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邸****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52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大安市人,住****市****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382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住****市****区****乡****小学。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02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镇****园****期****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52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城****期****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81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厂****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06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住****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682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41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623,汉族,专科毕业,吉林省松原市人,住****县****小区****平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84X,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住****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02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屯****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己,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4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花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21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住****市****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0344,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住****县****中****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梁某、管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王某甲、任某、钱某某、李某某、刘某、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赵某、顾某某、张某甲、雷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刘某甲、王某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韩某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吉林省农安县(长春聚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成立,法人刘某丙)、通榆县(通榆聚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6日成立,法人钱某某)、白城市(白城市金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8月13日成立,法人王某乙)、松原市(松原聚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日成立,法人刘某),成立四个公司进行诈骗。

在诈骗过程中,钱某某主要负责管理所有诈骗窝点的经营情况;团伙诈骗款项及被害人情况全部汇总到王某甲处,王某甲再给诈骗团伙开工资;销售总监王某乙,负责撰写诈骗用话术,培训新入职人员;客服:任某,与所有被害人进行对接,拖延、推诿,防止被害人发现被骗;技术:肖某某,负责在网上搜集被害人信息后提供给业务员(诈骗人员),再将网上正规贷款APP平台推送给被害人;会计:张某丙,负责统计所有诈骗窝点诈骗金额情况,计算每个团伙成员分赃情况;农安点负责人:宋某某,白城点负责人:刘某乙,松原点负责人:刘某,另共计19个业务员利用王某乙编纂诈骗话术对被害人洗脑。

由招聘来的业务员冒充浙江、上海等地公司员工,在抖音正规贷款APP的广告视频下寻找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冒充正规公司谎称与各大银行均有内部渠道,可以帮助被害人贷款,且能帮助其修改个人征信为理由,获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的包装费(贷款额度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需要服务费699、贷款额度在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需999元服务费)。同时为防止被被害人发现诈骗地点,诈骗对象选取除吉林省以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该团伙成员每个人持有多部手机申请多个微信号分别实施诈骗,从而保证即使某个微信号被封时,不影响其诈骗进度, 被害人把钱通过微信转给诈骗团伙成员后,诈骗团伙成员将被害人信息推送给技术肖某某,肖某某将网络上正规贷款APP链接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自行下载办理贷款,为防止被害人发现他们是诈骗行为,诈骗人员还将被害人信息推送给所谓的客服任某,由任某以需要办理贷款人数众多等理由对被害人推诿、拖延。该诈骗团伙为了实施诈骗先后在公司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管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诈骗团伙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1609人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441,818.00元。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王某甲:每月底薪6000元加所有地区诈骗金额的2%提成。钱某某:每月底薪6000元加所有地区3%提成。任某:所有地区每骗取一人次提10元加上所有地区诈骗总额的3%提成。肖某某:每骗取一人次提10元。王某乙:每个月底薪4000元加所有地区诈骗金额1.5%提成。张珊:每个月底薪3000元。宋某某:自己诈骗金额的40%提成,同时还有农安地区所有诈骗金额2%的提成。刘某:自己诈骗金额的40%提成同时还有通榆县地区所有诈骗金额2%的提成,2019年11月初调到松原当主管。其他诈骗人员的分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底薪2500元加自己诈骗金额的10%提成,另一种为无底薪,自己诈骗金额的40%提成。

 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王某乙、任某诈骗金额1441818元;被告人肖某某诈骗金额452703元;被告人宋某某诈骗金额666869元;被告人刘某诈骗金额821700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额15183元;被告人冷某某诈骗金额44154元;被告人刘某甲诈骗金额38556元;被告人姜某某诈骗金额68427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24573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59136元;被告人梁某诈骗金额38958元;被告人王某丙诈骗金额31866元;被告人王某丁诈骗金额115971元;被告人王某己诈骗金额14583元;被告人王某戊诈骗金额120768元;被告人管某某诈骗金额29967元;被告人薛某某诈骗金额6093元;被告人赵某诈骗金额20877元;被告人邓某某诈骗金额11886元;被告人雷某诈骗金额15981元;被告人韩某某诈骗金额24873元;被告人顾某某诈骗金额31164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68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姜某丁、黄某甲、陈某某、范某某、韩某甲、张某丁、许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冷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梁某、管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王某甲、任某、钱某某、李某某、刘某、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赵某、顾某某、张某甲、雷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刘某甲、王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梁某、管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王某甲、任某、钱某某、李某某、刘某、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赵某、顾某某、张某甲、雷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刘某甲、王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梁某、管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王某甲、任某、钱某某、李某某、刘某、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赵某、顾某某、张某甲、雷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刘某甲、王某戊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张某某、梁某、管某某、黄某某、王某丁、王某甲、任某、钱某某、李某某、刘某、肖某某、王某乙、宋某某、邓某某、赵某、顾某某、张某甲、雷某、姜某某、韩某某、王某己、刘某甲、王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任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丁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戊有期徒刑四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潮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钱某某、任某、肖某某、王某乙、刘某、宋某某、李某某、王某丁、顾某某、冷某某、梁某、姜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刘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人薛某某、韩某某、张某甲、雷某、管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王某己、赵某、王某戊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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