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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耿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7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7********,小学肄业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号**小区**号楼**单元902户,青岛**公司职工。2011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满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1********,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扎兰屯市**镇**村**街52084,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无业。2010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冷某某、耿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舟山**街**号,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夹断挂锁后入户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刘某某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女士Adidas长袖外套一件。

202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冷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社区**号,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夹断二楼楼梯口第一个房间挂锁后实施盗窃,窃取黑色OPPO手机一部、现金40余元;随后用断线钳将楼梯口第二个房间挂锁夹断后实施盗窃,盗窃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部、黑色双肩背包一个、现金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耿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耿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系立功,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冷某某、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耿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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