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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杜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镇**村**号。1998年1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0月13日执行刑满。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镇驻地。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以来,被告人冷某甲、杜某某和冷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台儿庄区**镇*山非法盗采矿山石料,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非法盗采的矿山石料,仍然予以收购、销售。经徐州万源地质矿产研究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矿产资源体积为3968.9立方,资源量为10557.3吨,经枣庄市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冷某甲、杜某某等人盗采矿石价值人民币316719.00元,被告人董某某收购盗采矿石3742.8吨,价值人民币1122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冷某甲、杜某某、董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冷某乙供述,证人邱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四人证言,枣庄市台儿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非法采矿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甲、杜某某、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半,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继霞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3份;

_6、刑事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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