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1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岚皋县**村**组,现住西安市**村,农民。2011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6198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镇**村,现住西安市**村,农民。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因缺钱产生盗窃恶念。2014年4月24日12时许,二被告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二路的正义厨具市场,趁无人之机,盗走一辆龙迈牌红色三轮电动摩托车,后在土门销赃,得赃款10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24元。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目无国法,结伙盗窃电动三轮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4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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