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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张某甲赌博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家园**楼**单元**室。2006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10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月5日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路**小区**号楼**室。2012年10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6月,刘某某(另案处理)、全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未查证)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赤峰市松山区关家营附近的山上搭建帐篷,组织周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曹某某、崔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组织赌博,将30万现金借给刘某某等人到赌场上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渔利12万元。仉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冷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组织赌博,到赌场上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从中渔利。

2013年7月1日前后,周某某(另案处理)在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道井子村其岳父杨某某家中,组织崔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3万元。张某乙(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冷某某明知周某某组织赌博,到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从中渔利。

 2013年7月6日夜间,范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大某某(未查证)在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新地村一废旧库房内,组织郑某某、崔某某、段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范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0元。田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冷某某明知周某某、范某某、大某某组织赌博,到赌场上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从中渔利。

    2013年7月3日至9日,范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板地营村附近的山上搭帐篷,组织仉某某、曹某某、郑某某等20余人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范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0万余元,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田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冷某某、张某甲明知周某某、范某某组织赌博,到赌场上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从中渔利。

    另查明,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自首。2013年9月5日,被告人冷某某缴纳罚没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崔某某、郎某某等证人证言;3. 范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4. 被告人冷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局上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在刘某某(另案处理)、全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赌局上放高利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刘某某、全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张某甲在周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赌局上放高利贷,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周某某、范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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