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住昌都市卡若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由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6月17日由卡若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伍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村**号,住昌都市卡若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于2019年5月16日由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6月17日由卡若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村**号,住昌都市卡若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由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6月17经卡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6月17日被卡若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于2019年8月30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第一次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4日将本案退回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4日昌都市卡若区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号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冷某某前往**乡找工作,当时因为价格没有谈成就返回,三人在**乡时听说山上有獐,后伍某某提出套獐子张某某、冷某某就附和同意,三人在**商量前往拉多乡套獐子,并在**街附近一家五金店购买了钢丝并制成了套子,于2019年5月8日左右由冷某某就驾驶银白色**牌面包车,三人就赶往**乡放置套子,于第二天返回,5月12号的晚上三人再次赶往**乡于第二天的凌晨5时许上山收套子,发现套住了一个公獐子和一只母獐子,就地将两个獐子尸体处理了,下午下山回到**乡,于2019年5月13日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冷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类司法鉴定被套动物尸体鉴定属国家1级保护动物马麝,动物制品鉴定为麝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短刀3把、钢丝套41个、面包车一辆、马麝(尸体一只半只)、麝香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冷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类司法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张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张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至此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赤勒平措
代理检察员 :德吉卓嘎
2019年12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冷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2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