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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刘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住******村2组。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漏罪),合并执行四年四个月; 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7月2日被四川省峨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10月18日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县人,住**县**乡**村2组。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8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0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7、8月期间,先后在**县**镇、***镇以“丢包”诈骗的方法作案2起,诈骗他人财物合计6800元。

1、2019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在**县**镇农商银行大厅寻找作案目标,将被害人匡某某作为诈骗对象。刘某某、冷某某假装排队办理存储业务,分别站在匡某某前后。冷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装有2张报纸的红包,假装弯腰拾得红包,并故意触碰匡某某腿部,示意其不要声张,由二人均分红包内财物。刘某某则假装寻找遗失红包,谎称红包内有现金8000元。冷某某伺机将匡某某带至**县**镇老街后山坡一玉米地,谎称将红包交给匡某某保管,担心匡某某擅自从中抽取钱财,便用事先准备的一只丝袜将红包层层包住并打死结后交给匡某某。此时,刘某某假装追来,谎称听人说是冷某某与匡某某拾得红包,二人均予否认。为了进一步骗取匡某某信任,刘某某假装返回寻找红包。冷某某将匡某某带至**县**镇老街后山坡一水泥坝子,刘某某假装再次追来,坚称是冷某某与匡某某拾得红包,冷某某与匡某某均予否认。为使匡某某认为冷某某是为了摆脱刘某某,冷某某称其是在向匡某某借钱,并从匡某某处拿走3900元。刘某某谎称要带冷某某搜身,借机逃离现场。匡某某害怕被搜身,不敢跟随。冷某某、刘某某骗得3900元,除去200元开支,每人分得1850元,用于挥霍。

2、2019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在**县***镇***街**农商银行分水分理处大厅寻找作案目标,将已办理取款业务的被害人陈某某作为诈骗对象。二人尾随陈某某出大厅后,刘某某超过陈某某,走在其前面,冷某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装有冥币的红包,在陈某某身边弯腰假装拾得红包,示意其不要声张,由二人均分红包内财物。刘某某则转身假装寻找遗失红包,谎称红包内有现金8000元。冷某某伺机将陈某某带至**县***镇***街231号门市后巷子内,谎称将红包交给陈某某保管,担心陈某某擅自从中抽取钱财,便用事先准备的一只丝袜将红包层层包住并打死结后拴在陈某某皮带扣上。此时,刘某某假装追来,谎称听人说是冷某某与陈某某拾得红包,二人均予否认。为使陈某某认为冷某某是为了摆脱刘某某,冷某某称其是在向陈某某借钱,并从陈某某处拿走2900元。刘某某谎称要带冷某某搜身,借机逃离现场。冷某某、刘某某骗得2900元,除去300元开支,每人分得1300元,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迪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冷某某电话186********、刘某某电话182********。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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