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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冉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 ****单元****号。2016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8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 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2014年7月28日因参与赌博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2017年8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村** 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成都市金牛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29日因赌博被成都市金牛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 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 单元** 楼** 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镇**村** 组**号。200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路**号**单元附** 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栋**楼**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冷某某、冉某某、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冷某某伙同张某乙(在逃)在成都市青羊区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参加用麻将以“炸对子”的方式赌博。赌场分别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附**号“**茶园”和位于青羊区**路“**茶坊”。2019年9月至案发,冷某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丁某某、何某某、苗某某在赌场工作,赌场每日于凌晨12点之后运营2-4小时。赌场运营期间,唐某某、胡某某负责坐庄,每人每天获利300-500元。丁某某、何某某负责洗牌抽头,每人每天获利400-600元。苗某某负责保管赌资赌具、记账,每天获利300-400元,后调整为每月6000元。2019年11月11日,冉某某招募谭某某(另处)、刘某乙(另处)参与赌场运营,谭某某负责望风,刘某乙负责看门及接待,二人每天获利200元。

为保证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冷某某和张某乙通过被告人冉某某联系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民警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杨某某为赌场通风报信,冷某某则每日支付冉某某2000元,由冉某某交给杨某某,做为其通风报信的报酬。2019年9月底,杨某某将被告人刘某甲和张某甲介绍给冉某某,由冉某某安排刘某甲和张某甲分别在赌场的前门和后门观察和留意是否有便衣民警,为赌场望风放哨、通风报信。2019年10月底,张某乙退出赌场经营,冷某某邀约冉某某出资十余万加入赌场经营,二人共同抽头营利。在冉某某加入后,冷某某、冉某某每周支付杨某某、刘某甲、张某甲2000-6000元不等的人民币。经查从2019年9月下旬至11月14日期间,刘某甲和张某甲每人每次获利500元。

201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 民警对开设在“**茶园”的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挡获冷某某、冉某某、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何某某、丁某某、刘某乙、谭某某以及参与赌博的徐某某、黄某某军等三十四名人员(已被行政处罚)。同时现场查获赌资89100元、查获用于赌博的麻将四十张、骰子共计16颗、对讲机四部、透明玻璃水杯一个、装赌资的LV牌棕色提包一个、矿泉水纸箱一个。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在青羊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冉某某、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何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冉某某、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冉某某、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均系共同犯罪,其中冷某某、冉某某系主犯,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1

附:

   1.被告人冷某某、冉某某、唐某某、胡某某、苗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叁张,硬盘壹个; 

3、换押证玖份、提讯证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量刑建议书玖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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