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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抢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冷某(自报),男,傣族,1993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国籍不明,家住:缅甸**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冷某在瑞丽市**路**号阳关通讯三星手机专卖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摆放在店内桌上的一部三星牌Note10型手机抢走,冷某逃离至瑞丽市**路人抓获,被抢夺的手机已追回。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5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2张;

2.被告人冷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瑞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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