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冷炳凡,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2019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姣,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路**小**单元**楼。2019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5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远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路**小**单元**楼。2019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2019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冷炳凡在被告人丁姣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小区*单元*楼的家中,雇用被告人丁姣、姚远虎、冷某某,并从汪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假信用卡查询网站,利用打码机、烫金机等作案工具,按每张卡约100元进行收费,为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实施诈骗制作假信用卡,并将假信用卡通过快递寄给被害人。冷炳凡、丁姣根据林某某等人的要求,更改假信用卡查询网站内的办卡进度及信用卡额度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徐某某(衢江区)、杨某甲等人因办理上述假信用卡而被骗共计7166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交易截图、短信截图、电子回单、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转账记录、信用卡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租赁合同、文本文档、笔记本复印件、QQ聊天记录、账户历史清单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徐某某、荣某某、杨某乙、温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杨某丙、吴某某、杨某丁、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制作假信用卡、更改假信用卡网站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炳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丁姣、姚远虎、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静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冷炳凡、丁姣、姚远虎、冷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检察卷1卷,附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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