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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8〕24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云南省巧家县**镇**村**号。2002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将本案转报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12月22日退回巧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月28日重报至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赵某甲(女,生于2013年2月9日)、赵某乙(男,生于2016年1月28日)之母马某甲来到其嫂嫂冷某某家。因冷某甲的哥哥被告人冷某某自感马某甲的言语有侮辱他家的意思,遂对马某甲心生不满,加之平时对其妹夫马某乙心存怨恨,遂萌生让马家断子绝孙的恶念。当晚19时30分许,冷某某趁马某甲在二楼卧室睡觉时,在一楼客厅里先后持刀刺杀赵某甲、赵某乙,致二人当场死亡。冷某某在刺杀马某甲的过程中,因受到马某甲的反抗及他人阻止未遂后逃离现场。冷某某在埋伏刺杀马某乙的过程中返回案发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冷某乙、言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4、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颈部、胸部,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正明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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