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冷定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冷定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冷定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定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冷定强至丹阳市丹金路聚丰楼酒楼,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酒楼内,窃得位于该酒楼楼梯口左侧仓库内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梦之蓝(M3)白酒4瓶,郎牌特曲T9精英版白酒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0元。
2.2020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冷定强至丹阳市**小区,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小区内的**栋别墅内,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400元。
被告人冷定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冷定强的供述和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勘验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定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冷定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定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 董翔翔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冷定强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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