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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大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冷大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7********,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与1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九个月,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大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冷大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塘朗旧村**栋**房,趁被害人李某某一家熟睡之机,撬开厨房窗户防盗网后进入室内,盗走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9.2元)、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一部三星S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一部小米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9元)、一台戴尔触摸屏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一台戴尔商务本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一台Ipad 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以及三块手表(均不符合鉴定条件)。经鉴定,现场厨房窗户外侧地面羊角锤木柄表面擦拭子检出混合常染色体STR分型,在相关基因座上包含被告人冷大某血卡检出的常染色体STR分型。 

2.2019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冷大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塘朗旧村**栋楼下,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0元) 盗走。经鉴定,现场监控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冷大某是同一人。

2019年12月4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冷大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冷大某身上搜缴的作案工具的实物照片,被害人覃某某被盗电单车同款车的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大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人脸比对鉴定结论,指纹比对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大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萏

2020年39

附:

    1.被告人冷大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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