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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职务侵占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58********,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村,原系松江村村主任,2015年7月2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2011年,被告人冷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村村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确定领取征地补偿款的人员范围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分配过程中,私自同意将不具备领取补偿款资格的张某某、孙某甲、姚某某等34人加入到领款名单当中,致使上述人员冒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58,313.2元。

被告人冷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松江村五队新增人口补地公示名单、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资金结算票据、征地补偿款领取名单、会计凭证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奚某某、孙某乙、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旭

2020年10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五册;

2.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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