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4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2120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挖掘机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 组,现住安岳县**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丁、蒋春余,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广告安装,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12000********,汉族,**学院在读学生,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冷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柯某某等人在安岳县岳阳镇万顺酒店打牌(炸金花),至次日凌晨3时许,就只有冷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打牌。因冷某某将钱输完后一直欠账,二人决定以发牌比大小的方式论输赢,至冷某某欠王某某1000元时,冷某某提出以2500元一把比输赢,王某某未同意,冷某某发牌后发现自己的牌大,遂说王某某欠他1500元钱,王某某未理睬并与柯某某离开万顺酒店。冷某某遂邀约被告人翟某某到场帮忙,翟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杨某某、祝某某到达万顺酒店楼下与冷某某会合,冷某某指使被告人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将王某某拦住。四被告人追至沱街与乐至街口子将王某某、柯某某二人拦住,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迫使王某某拿出1480元钱(其中现金780元,微信转账700元)给冷某某,后双方离开现场。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冷某某在安岳县永清镇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岳县东门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翟某某自动投案;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祝某某在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地心力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翟某某、祝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冷某某、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被告人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应被告人冷某某之邀,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冷某某、杨某某、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翟某某、杨某某、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祝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翟某某、杨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二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伦素
检察官助理:黄利恒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翟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16页,散页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讯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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