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冶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6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门源县青石嘴镇门源**场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青海省门源县**镇门源**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门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门源马场职工冶某甲和妻子马某乙结婚,但未将马某乙的户口从大通县迁至门源县。1999年,冶某甲找到时任畜牧站站长肖某某,让其写了一份关于迁移马某乙户口的申请书,后冶某甲将写好的申请书拿给原马场副场长苏某某在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冶某甲将签好字的申请书递交马场保卫科办理。过了一个多月,马某乙的户口办理下来,冶某甲查看户口本时发现办理好的户口本上自己的妻子名字为马某甲,而不是马某乙,且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和马某乙的老户口本上的都不一致,之后冶某甲还是带着马某乙到青石嘴派出所用马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是马某甲的,头像为马某乙)。2010年12月6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此政策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55周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补缴养老金。冶某甲便套用马某甲的身份信息给马某乙补缴了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计34723.2元养老保险金,2012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冶某甲陆续用马某甲的身份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共计106600元。2019年7月12日,冶某甲主动退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0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马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马某甲户籍证明、马某甲养老保险缴费凭证、马某甲退休养老金发放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肖某某、苏某某、云某某、朱某某、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俭
检察官助理:金曼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青海省门源县**镇**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