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冶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庙**巷**号**栋**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2019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冶某甲在担任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自己的儿子冶某乙的名义承包了本村的35亩荒地。2007年4月5日,冶某甲将该35亩荒地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韩某某。2009年,韩某某将此35亩荒地转包给马某甲等人经营的合作社,因土地归属不明确,冶某甲儿子冶某乙将马某甲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对该土地均无法律关系。2013年4月被害人马某乙与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村委会就此35亩荒地签订承包合同,在该片荒地上经营自己的养殖合作社。后冶某甲向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举报马某乙经营的合作社的圈舍、房屋等系违法建筑,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马某乙经营的合作社处以罚款,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貌。马某乙缴纳了罚款,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冶永福发现违法建筑未被拆除,要求马某乙赔偿其承包该处荒地时的损失,否则继续向米东区国土资源局举报,拆除违法建筑,马某乙为合作社的圈舍、房屋等不被拆除,被迫向冶某甲给付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蕾
检察官助理:张红茹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9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