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冶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8********,回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住银川市金某某**镇**村**队。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项目施工二标段A区现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项目施工二标段土建班组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住银川市兴庆区**区**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郝某某、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7时许,在银川市金某某良田镇泾龙村安置区工地,被告人冶某某无证驾驶装载机向基坑内倾倒回填土过程中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详细观察,盲目违章作业,致使被害人虎某某被装载机倾倒的回填土掩埋,窒息死亡。被告人郝某某系中宁县**劳务有限公司金某某良田镇泾龙村安置区项目施工二标段A区现场负责人,其对施工安全疏于管理,未在现场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苗某某系中宁县**劳务有限公司金风区良田镇泾龙村安置区项目施工二标段土建班组长,在组织工人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在现场监督作业,对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未进行提醒和制止,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管理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银川市金某某良田镇泾龙村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单位宁夏**建筑有限公司向死者虎某某家属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冶某某、郝某某、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冶某某、郝某某、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无证操作装载机作业;被告人郝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明知被告人冶某某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排被告人冶某某违章操作装载机作业;被告人苗某某作为土建班组长,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且监督作业,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冶某某、郝某某、苗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冶某某、郝某某、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玮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59514****,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38950****;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19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