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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冶某某盗窃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冶某某,曾用名马**,男,回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3********,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镇**巷**号,系华某市**公司职工。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凌晨2时37分,被告人冶某某窜至华某市东华镇北大街**号柳某某家院内,沿楼梯上到院内北侧三层楼二楼,推开赵某某租住的204号房门进入室内,乘赵某某一家熟睡之机,将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牌X9Splus手机盗走,被告人冶某某从204房间出来后又对二楼其他房门试推均未推开,后被告人冶某某逃离现场时发现所盗vivo牌X9splus手机有些大,便再次潜入204房间,将之前所盗的vivo牌X9Splus手机放回原处,将在床头充电的另外一部vivo牌Y91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华某市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冶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被盗的vivo牌Y91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经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牌Y91手机价值为398元。被告人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微信账单、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芦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平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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