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4月1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节后某日,被告人冶某某通过湖南省浏阳籍男子黄某某,以39000余元价格购买25种烟花爆竹共计1048件。2014年4、5月左右,冶某某将该批烟花爆竹存放在其租赁的**县**镇**村原**仓库“**餐馆”库房内,准备于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2014年 5月14日,海东市平安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在仓库内查获冶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048件。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检验报告认定:存放的烟花爆竹中QF2014-0059为合格产品,另外24种1047件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定字[2014]1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24种不合格烟花爆竹同类市场价格为163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烟花爆竹(刑事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收条、情况说明。
3、被告人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字[2014]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非法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1632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冶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安良
检察官助理:马玉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单行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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