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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冶某某、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赌博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冶某某,男性,回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8********,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17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4********,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16年4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同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2019年6月14日因赌博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63********,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09年4月24日因赌博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10年7月16日因赌博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3********,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小区**苑**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9********,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10年7月16日因赌博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回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3********,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附**号,农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1********,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小区**号楼**室,农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回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7********,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农民。2015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8日因吸毒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1********,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回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5********,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户。2018年11月16日因赌博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由民和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性,回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4********,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附**附**号,农民。2012年7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元,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回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1********,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镇**家园**室,农民。2017年4月25日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被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达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0********,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个体户。2016年9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3月23日矫正期满,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5********,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号楼**室,个体户。2014年6月11日因聚众赌博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分局陈官营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2014年8月31日因聚众赌博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化工街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14日并罚款2000元,2016年7月1日因聚众赌博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分局陈官营派出所罚款500元,2014年11月12日因赌博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分局秀川派出所罚款500元,2014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戊,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4********,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个体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由民和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0********,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个体户。2018年6月29日因醉酒驾驶车辆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团结新村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马某甲、薛某某、李某丙、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达某某、王某丙、王某戊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1月27日、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2019年9月18、19日、27日、28日、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至2019年4月份的夜晚,被告人冶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马某甲、薛某某、李某丙、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王某乙在民和县**乡、**乡、**乡、**乡、**乡等地的山上扎帐篷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每晚营利在7000至10000元不等。其中冶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薛某某负责组织;李某乙、陈某某负责抽头、验钞;马某甲负责卖食物套餐;李某丙负责管理哨兵;马某乙负责借贷;马某丙管理抽头款;张某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达某某、王某丙、李某戊、王某戊在该赌博场所内坐庄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数达3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薛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马某甲、李某丙、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民和县多地山上扎帐篷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王某丙、李某戊、王某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马某甲、李某丙、马某乙、马某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乙、马某甲、李某甲、王某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薛某某、马某乙、李某戊、李某丙、陈某某、马某丙、张某某、王某丙、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莲

                                   2020225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38张。  

2.卷外材料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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