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街**单元**室。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8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7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现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9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经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3月7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本县**城**号楼**单元**楼。案发前系民和县**医院**,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7日、5月8日、5月10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冶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民和县**医院,2016年1月与民和县医疗保障局签订《海东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16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冶某某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组织医院医生、护士通过虚开处方、冒名代签代写、空白资料签名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虚假病历,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达486000余元,所得款项入账于民和县**医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达486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莲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冶某某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3.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4.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光盘39张,病历资料38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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