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况某甲因不服与其弟况某乙之间已确权的土地划分,于2020年1月17日将况某乙种植在瓮安县**镇**村***组***(小地名)处的油菜苗砍断600余株、瓮安县**镇**村***组清***(小地名)的萝卜、白菜等物砍断,2020年2月18日双方经**派出所协商,况某甲赔偿给况某乙1000元,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后,况某甲认为土地问题没有处理完成,不认可所签署的和解协议;2020年3月24日况某甲与其妻子周某某来到瓮安县**镇**村***组****处(小地名)将况某乙种在该地的的玉米苗毁坏并种植高粱;2020年4月25日,况某甲来到将况某乙种在瓮安县**镇**村***组***处(小地名)的0.15亩油菜苗及种植在瓮安县**镇***组**处(小地名)、瓮安县**镇***组**处(小地名)、瓮安县**镇**村***组****处(小地名)的2.54亩玉米苗毁坏。经瓮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况某甲2020年4月25日破坏的玉米苗、油菜苗共价值2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奇应
2020年8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况某甲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陆张;
3.本院起诉书拾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