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小区,2017年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2019 年7月因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八万元。2020 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路,2016年1月和8月分别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乡**村**自然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乡**村**自然村**号,2020 年 3 月 24 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 30 日至7月4日,黄某甲(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况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以赌“三公”形式开设赌场,赌场股份共有六股,况某某和郑某某作为坐门股东合一股。赌场分别在荷岭镇、新林宾馆、汽运城一停车场、老红梅瓷厂、汽运城后面一村庄等地开设,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外面负责望风,毛某某(已判刑)在赌博场里面负责抽钱。黄某甲等人总共抽头获利十万余元,况某某在赌场获利1万元左右,郑某某在赌场获利1万元左右。陈某某望风有六次,总共获利1000元,黄某某到赌场望风十余次,黄某某共获利 2000元。况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在 2020 年3月相继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等4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郑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为赌场提供望风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况某某、郑某某属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属从犯。四被告人均属自首。被告人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有本案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且数罪并罚。结合以上情节及同案犯判决情况,建议判决被告人况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同时撤销缓刑,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旋
检察官助理:汤芬芳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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