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上高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桐柏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况**到位于桐柏县城郊乡邵庄村邵庄组的“南阳市尚龙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务工,该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游戏“魔域”内的虚拟物品“魔石”的收售业务,法人为马尚龙;况**入职后马尚龙让其负责公司名下其中的四个游戏账号的“魔石”收售工作,并明确告知其游戏内的“魔石”为公司用现金购买的,然后分配给员工在工作中做正常交易使用,不能私自和其他玩家交易或者在游戏中赌博,否则要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5月初期间,况**违法公司规定,多次在游戏中进行赌博活动,造成公司损失虚拟物品“魔石”252万枚,价值人民币约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况**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章**、陈**等人证言;
3、调取魔石的购买比例截图视频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报案记录、调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况**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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