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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本市白云区**街**号**房为窝点,容留、介绍李某某、杨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门禁卡钥匙一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门禁钥匙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况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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