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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况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6时许,公安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尹某某前往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217号“袁记串串香”处理群众报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况某某酒后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抓扯。期间,被告人况某某打了民警张某某一耳光,并将民警张某某左手小指和食指抓伤(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手指皮肤擦挫伤),将辅警尹某某右手手背抓伤(经诊断为手背皮肤擦挫伤),后公安民警将其控制并带离现场。

被告人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各一份,电子卷宗一张,视频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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