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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1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24时左右,被告人况某某酒后驾驶皖AH****小型汽车搭乘其朋友何某某,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兴路出发,沿东湖北路向泰山大道方向行使,当其行驶至东湖北路路段时,其车与车行方向右侧护栏接触,致其车辆受损。经他人报警后况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况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71.8mg/100ml。

被告人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况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立功情况说明、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6.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况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149****;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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