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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舞蹈教练,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中心村**栋**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栋**号。被告人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2时05分许,被告人况某某酒后驾驶皖FZ****小型轿车在淮北市淮海东路北侧张庄矿专用线25号电线杆北12米处倒车时,撞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皖FZ****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况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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