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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5〕65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94********,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高中文化,家住上高县**乡**村**号,系上**公安局“**”协警员。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况某某驾驶赣******轿车从上高县塔下乡田北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塔下大桥南侧路段时与骑三轮脚踏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某撞,后逃离事故现场,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严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晏 毅

书记员:晏庆荣

2015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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