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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安洪均,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98********,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号附**号。2017年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7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余静,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本市武某某金履三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窃取黑色苹果牌4S型手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S型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牌mini1型平板电脑一部、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现被盗黑色苹果牌4S型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岳某某位于本市武某某金履三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窃取苹果牌MacBook Air(MMGF2CH/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MacBook Pro(MF841CH/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现被盗两部笔记本电脑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经鉴定,该两部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166元。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程某某位于本市武某某金履四路**号**栋**单元**号家中,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窃取银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铂金手链三条、佛珠一串等首饰,后逃离现场。现被盗银手镯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019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除上述被追回财物外,其余被盗财物均被冯某某销赃,所获赃款已被其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奕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现场勘验文书档案袋贰册,物证鉴定档案壹册,散件玖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材料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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