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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83号

被告人冯颖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现住广州市从化区**街**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与被害人钟某某的情侣关系,虚构其从事装修工程项目,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借款共计461460元,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至案发时仍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借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邝某某、胡某某、禤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10月14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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