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冯长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长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冯长生因土地纠纷在简阳市望水乡高桥村1组家门外,与邻居即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争吵后,被告人冯长生回家饮酒。后被告人冯长生持两把菜刀走出房门,将被害人赵某某头部、肩部、胸部、手臂等多处砍伤。案发后被告人冯长生让村民冯某某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后被民警控制。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砍伤致失血性休克、左眼球缺失、体表瘢痕、左手指缺失分别属于重伤二级,右肩关节功能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右腕关节功能损失、右锁骨骨折、右肱骨骨折、眶壁骨折、上颌骨骨折、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分别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词,鉴定意见,被告人冯长生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生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长生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长生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长生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长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长生有期徒刑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长生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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