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冯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大街,工作单位:自由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被收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冯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AY****”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中州国际大酒店前门往中州国际大酒店后门行驶,途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225国道西线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冯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425医院对其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浓度测定,结果为152毫克/100毫升,属于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冯某现在海南省海口市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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