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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金华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冯金华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号)。因吸毒,于2015年9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8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金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高久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冯金华经事先微信联系,在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室,向吸毒人员宦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包(重约0.5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冯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金华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金华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金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金华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艳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金华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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