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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汪娟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冯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高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被告人汪娟,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4日因盗窃被高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汪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冯某、汪娟两人蹿至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小情人童装店内,采取一人吸引店员注意,一人趁机盗窃,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店内收银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74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在2019年9月到11月期间,两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多次在顺庆区的和平东路、育英路、莲池路和高坪区的鹤鸣路、兴市街等地的服装店等商铺内,盗窃店员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汪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汪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境远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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