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乡**村**组**号。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璞缇一号”三期在建工地,先将重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配电箱电源断电,然后用剪刀将3号铁塔的33米电缆线和1号铁塔的14米电缆线剪断,随后把该电缆线外面的胶皮烧掉,将里面的铜芯线盗走。后销赃获款。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515.6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冯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