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山村55栋3楼4号,现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为偿还自己的债务,虚构自己为新钢公司职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承接到新钢公司路面整修工程、焦化厂防腐工程等各种工程为由,骗取四名被害人的信任,待被害人有意向投资后,则以新钢公司要收取挂靠费、农民工保证金、结算保证金、金标费、安全质量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四名被害人钱财,其中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39900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66300元,骗取彭某甲人民币91600元,骗取彭某乙人民币160000元。冯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全部用于还其个人债务。在四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并要求冯某某归还钱财后,冯某某于2016年初归还彭某乙29000元,无力归还后,于2016年3月初逃往外地。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借条、新钢集团焦化厂防腐工程协议书、通知书、叁号库水泥路面工程竞标书、银行交易明细、新钢公司《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1128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正远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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