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澄迈县**镇**路**城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在澄迈县**镇**路自己的住处或**镇**路的**网咖等地上网,在“天龙八部”、“魔力宝贝”等游戏网站发布低价出售游戏币的虚假信息,然后通过QQ聊天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该诈骗网站注册充值,随后由诈骗网站的客服人员与被害人聊天,以资料填写不全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冯某某提供微信号a1****、qq82740****的二维码收取诈骗款,对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21人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31620元。冯某某在2018年4月份之前诈骗的提成是20%,4月份之后的提成是30%,共非法获利6714元。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在玩腾讯手游“奇迹觉醒”时,因在网上买游戏钻石,被冯某某用微信号al****诈骗4281元。
2.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张某某的亲戚李某某,用其手机玩游戏时被冯某某用微信号a1****诈骗1280元。
3.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丁某某在玩手机游戏时,被冯某某用微信号a1****诈骗1680元。
另查明,2018年1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明知王某甲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微信号a1****的二维码帮助收款、转账,共计9940元。
再查明,2018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号**网咖网吧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 R9S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电子物证提取报告、关于2018.5.9网络诈骗案王某乙等犯罪嫌疑人手机取证的说明、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关于王某乙等人微信交易记录的取证说明、光盘制作说明、冯某某微信号al****、qq82740****收取钱款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数据:冯某某涉嫌诈骗案的微信转账记录、手机取证报告光盘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龙八部”、“魔力宝贝”等游戏网站发布低价出售游戏币的虚假信息,并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款,共骗取杨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15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益德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在澄迈县**镇**路**城旁。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83页。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OPPO R9S手机1部,玫瑰金色,IMEI1:8638920********,IMEI2:898611160489********,手机号:1888928****。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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